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罗马书 10:5 解释

现在,保罗从摩西的著作中阐述了以色列人所寻求的一种义,是无法引向真义的义,是基于律法的义。

在接下来的 5-9 节中,保罗对比了两种义:律法的义 (以色列所寻求的义) 和信心的义 (外邦人所发现的义)。

之前在罗马书 9:30-31,保罗从摩西写着来展示真义来自信心的原则。在本章,保罗引用了利未记 18 章和申命记 30 章作为证据。所以,极大的讽刺是,保罗使用了律法的话 (旧约) 来反驳与之竞争的犹太 “权威” 的宣告:义来自律法,而非信心。

在这段经文中,保罗引用了利未记 18:15,人若行那出于律法的义,就必因此活着,意思是,“如果你行律法,就是在遵循律法”,但保罗期待他的听众明白经文的整体语境。在利未记 18 章,摩西提出了许多有关不要模仿埃及人或迦南人文化的规条;他列举了许多有关各种要避免的性堕落的详细规条。

摩西的其中一个规条就是,“不可露骨肉之亲的下体” (与他们发生性关系)。在这条规定之外,摩西又说,人不可与母亲或父亲的妻子 (继母) 发生性关系。父亲的妻子不是人的亲生母亲,所以摩西必须堵住这一漏洞。利未记 18 章继续,“你的姊妹,不拘是异母同父的,是异父同母的,无论是生在家生在外的,都不可露她们的下体。” 摩西再一次堵住了漏洞。说 “不可与近亲/骨肉之亲发生性关系” 可能就足够了,但摩西继续详细地描述 “骨肉之亲/近亲” 指的是谁。为什么?因为有人会说,“好啊,她不是我的姐妹,因为她的母亲是别人” 或者 “她不是我的近亲,她是出生在其它地方的姐妹。”

重点是什么呢?是这样:规条从不改变内心。任何一套律法,你都可以雇佣一位律师从中找漏洞,使你的行为合法化。在罗马书 2 章中,保罗已经谴责了与之竞争的犹太 “权威” 自称为义,因为他们遵行律法,而事实是他们因违背律法的假冒为善而给神的名带来了羞辱。保罗的反对者擅长自义,但并不是发自内心的顺服。一个人可以说,“我并没有违背律法中反对与近亲发生性关系的规定,因为我的姐妹来自另一座城市。” 这是律法下的自义,并非顺服神。要做的重要事情是顺服律法背后的灵,就是神的目标,并且为要真正地顺服神,我们需要一颗改变的心。一颗改变的心源于信心。

律法的义并不带来真正的义,而是自义,但这不是律法的错,而是我们内心的错。我们的心想要违背律法,所以我们在律法中寻找漏洞,好将自己的行为合理化。以色列人所热心寻求的是律法,而非信心。他们并不在寻找神或真义,因为他们并非从信开始。信心改变内心。

罗马书 10:5 摩西写着说:“人若行那出于律法的义,就必因此活着。”  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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